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惡意解除某員工《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啟示錄

 作者:劉先明    317

2002年12月30日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以劉某在停薪留職自費學習期間連續(xù)礦工達84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解除了劉某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劉某自2002年12月10日開始向襄樊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至2003年6月,不間斷地連續(xù)向襄陽區(qū)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上訴,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開庭進行了終審,終審的結果是:對劉某2000年11月2日的“自費學習的申請”不予確認,對被告依據(jù)“自費學習的申請”開據(jù)的收據(jù)和回信不進行印證,同時對劉某7月15日的報到不進行核查、確認,對劉某的請求事項“要求被訴人撤銷2002年10月30解除本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xù)履行雙方事實同意并實行了的2000年9月——2003年3月28日期間停薪留職、自費學習的約定”不予支持,駁回劉某上訴。


在2003年7月11日的終審判決的當天,上訴人劉某已經(jīng)明確表示將繼續(xù)申訴。


不管此案最后的結果如何,但是案例本身卻給我國的立法部門、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等提供了一個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尤其是在以下三個方面的,給立法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法院等單位 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和有益的啟示。

一、對于勞動糾紛的案例,仲裁部門或法院應該如何取證、保證案件的審理質量:


劉某是與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簽有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1996年4月曾被評為“湖北省石化行業(yè)企業(yè)管理先進工作者”;1996年五月被聘為中國建筑業(yè)協(xié)會調(diào)研委員會會員,而且是被《中國化工報》稱為“業(yè)內(nèi)專家”的人員,不存在其能力不適、身體不適等問題,鑒于此,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在1999年1月未明確通知劉某下崗,其工作關系仍然在經(jīng)理辦公室,每月仍然在經(jīng)理辦公室領取基本工資。


1999年7月開始,劉某作為待分配員工,其工作關系轉到勞動人事教育部,雙方形成停薪留職的事實關系,養(yǎng)老金等由劉某個人全部承擔,


2000年11月1日,劉某將停薪留職式的自費學習的《申請書》以傳真方式傳報公司勞資部,《申請書》內(nèi)容為:


“公司勞資部:


因報名參加了 ‘副總經(jīng)理實驗班’(時間:2000年9月1日——2003年3月28日)的學習,故特此申請。在學習期間如有公司業(yè)務,本人仍能代理或從事相關工作,學習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等費用,本人每年(2000年的費用11月2匯出,請查收)按時交納?!?/p>

2000年11月7日,公司勞人部收到劉某11月2日的匯款,當天出具收據(jù)并附回信,信中寫到:

“劉某:


你的壹仟元匯款已收到,現(xiàn)將2000年個人養(yǎng)老金收據(jù)寄給你,2000年個人養(yǎng)老金每月78元,共交12個月,總計936元,余64結轉到明年。收到掛號請來信或電話?!?/p>


收據(jù)上寫到:“茲收到勞人待分劉某交來現(xiàn)金人民幣(大寫)玖佰叁拾陸元整,該款系收2000年(1——12月)自費上學養(yǎng)老金。

但是在仲裁、申訴、上訴的審理過程中,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在案件審理、調(diào)查過程中不予承認,而是明目張膽地欺騙法庭,謊稱沒收到劉某的自費學習的《申請書》傳真件。其實,要想查清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是否收到劉某的自費學習的《申請書》傳真件非常容易;可以想象得出來:如果劉某提出要調(diào)看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當時的傳真記錄,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是絕對不會提供的,為此,劉某建議法庭調(diào)查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2003年11月1日收發(fā)傳真的歷史記錄,而且也是可以通過調(diào)查電信部門的有關技術信息,就可以確認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是否收到劉某的傳真,但是法庭沒有進行這樣的調(diào)查。目前法庭的普遍采取的是“誰起訴,誰舉證”的作法,因此對于調(diào)查取證明顯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就很難在法庭提供有利的證據(jù)來了,企業(yè)今后就仍然可以作為強勢一方,繼續(xù)采取這樣的欺騙的伎倆和不講誠信、不承認事實真相等作法、侵害弱勢的當事人的權益。


為此,建議立法部門或勞動糾紛案件審理部門在勞動糾紛案件的審理時應該規(guī)定一條:對于弱勢的當事人提供的可說明真實情況的調(diào)查線索,要求強勢一方有義務和責任舉證出原告提出與事實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果強勢乙方不配合和提供真實材料,法庭應該派人進行現(xiàn)場調(diào)查,調(diào)查的費用由強勢一方承擔,對企業(yè)提供虛假或偽證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應該如何判斷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是否有“惡意”行為:


1、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通知劉某報到的做法很蹊蹺,每年劉某放假期間(每年都有三次一上)回到公司辦理有關養(yǎng)老金交納的時候或者放假回公司時,勞人部從未當面要求劉某報到,兩次偏偏都是等劉某在外地學習時,就電話通知其報到。


2、2002年6月30日,勞人部雷某電話通知劉某回公司報到,說公司有工作要安排劉某做,要求劉某回公司報到,而且是越早越好,雙方在電話中達成了“劉某于2002年7月15日到達報到”的約定。2002年7月15日,劉某按約定的時間準時到達公司勞資部報到,但報到的結果卻是大出意料,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勞資部沈某、雷某稱公司還未準備好,讓劉某再等一等,而且還建議劉某寫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xù),但是,劉某未同意辭職,而是表明等自費學習完后愿意繼續(xù)回公司、在適應的崗位上工作。在八月份的“報到”方式上,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沒有提供劉某報到的條件,實質就是希望劉某忍受不了這樣的報到,逼迫其自己提出辭職。


3、在三次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方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在法庭上仍然耍出欺騙伎倆,謊稱沒有于2003年7月15日見到劉某回公司報到。應該講,對于事實的調(diào)查并不難,只需對當事人——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勞資部沈某、雷某和勞人部的另兩位工作人員進行調(diào)查,就能核查出劉某是否于2003年7月15日到公司。可以想象:如果作為弱勢的一方的當事人要求被告方當事人、見證人出庭作證,那么其今后在被告方單位的職位和工作就很難保住,因此被告方的當事人和見證人會因為多種原因而不敢出庭作證或者采取回避、偽證的辦法,如果法庭再不作細致調(diào)查,原告的當事人勢必又會成為弱勢一方。


為此,建議勞動糾紛有關的立法和勞動糾紛案件審理部門,應該根據(jù)原告提出的調(diào)查線索,要求被告方有義務和責任提供相關當事人或見證人的證詞或出庭作證,對于出具偽證的將追求其法律責任。這樣就能杜絕強勢的被告方在法庭上玩弄欺騙手法,同時也能減少和消除強勢一方相關當事人和見證人因為說真話而丟掉職位和工作的恐懼和擔心心理,有利于法庭調(diào)查事實的真相,另外還可以規(guī)定一條:唆使和強迫企業(yè)員工出偽證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

三、對于勞動糾紛的案件審理,建議勞動仲裁部門和當?shù)胤ㄔ郝?lián)合進行一次仲裁或終審的作法:


劉某的勞動糾紛案經(jīng)過勞動仲裁、起訴、上訴等三次的審理,每次在判決書下達后就接著起訴或上訴,就是這樣,時間已達8個月之久,仲裁申請費、起訴費、上訴費達2200元,間接交通等費用等就不好計算了,因此如果對于一個沒有足夠經(jīng)濟力量支持的人來講,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只能是忍氣吞聲,是不會不斷地進行仲裁申請、起訴、上訴、甚至申訴的;企業(yè)的當事人是拿著企業(yè)的工資工作的,原告卻是拿著自己的時間和費用爭取個人權益,從經(jīng)濟力量和時間耗費的角度來講,原告的員工個人就是處于弱勢地位。


為此建議:當?shù)貏趧又俨貌块T和當?shù)胤ㄔ嚎山M成合議庭,對勞動糾紛案例的仲裁或審理聯(lián)合進行一次性的仲裁或終審的作法,避免弱勢群體在時間和費用方面的無味增加,這也是減少社會財富的浪費;另外,從另一方面來講:勞動糾紛案例的出現(xiàn)越來越多,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仲裁和審理,也許能促進和保證勞動糾紛案件的審理質量。

劉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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